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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首次环境违法时,将不再受罚。近日,泰安市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,按照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,制定了《泰安市环保局落实“首次不罚”教育警示制度试行办法》。

  该办法规定,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,对排污者(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)首次发生违法行为,或年内首次发生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,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,所致环境污染轻微、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,予以教育警示,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、违规行为,免于行政处罚,若当事人拒不改正,依法进行处理。

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“三同时”规定,造成危害后果、不能按期改正的违法行为;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;私设暗管排污;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,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不适用此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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